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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与执着》从“身外之物”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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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常言道”,其实“常言道”并不都高明。比如“身外之物”,多指名利,或对名利之争的轻蔑,此外还有什么吗?问题是何为“身内之物”?“身内”未定,“身外”难免疏漏。这让我想起一位国人对幸福的总结:“高知不如高官,高官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舒服。”真可谓步步进取,直指“身内”。便又让我想到国人多忌谈死,你一说死,立刻引来劝慰:“哎呀哎呀,您千万可别这么想。”怎么想呢?死,难道可以因为不说它,它就终于不来?渐渐有点儿明白了:“身外”既已摒弃,“身内”若再有失,后果自不堪言。好了,“身内”已辨,“身外”也就有些轮廓了。但“身内之物”迟早是要玩儿完的,靠些迟早要玩儿完的东西来鼓舞自己和祝福别人,总归不妥。故“身外之物”切不可一律轻视。习惯中,“心”与“身”,“灵”与“肉”常相对立,故可推想,“身内之物”即一副肉身的圈定,而“身外之物”自然就还包括心灵,或者说精神。试想,以此类“身外之物”去祝福别人,不好吗?相当于说您灵魂不死,精神永在——就像媒体上常常颂扬的那些伟人。

又比如有人曾跟我说,那常见的祝福之词——“身体健康,精神快乐”,不如颠倒过来,这样说:“祝您精神健康,身体快乐。”是呀,精神的境界,怎么能仅仅是快乐呢?记得有人就曾赞美过“平静的坏心情”。止于快乐的精神,难说不够狭隘,就算是幸运吧,也得有迟钝来配合。精神又迟钝,身体又健康,这哪里是祝福?分明是嘲讽了。而精神又健康,身体又快乐,才是最佳配置。身体无论强弱,快乐都是目标。而健康的精神,则不仅可以享受快乐,更能够应对苦难。徐悲鸿有一副座右铭式的对联:“独执偏见,一意孤行”,可见其精神是何等健康,而这绝不会是说,因此身体可得其何等的舒适与保养。

还有两个常用的词,也该就其不同的底蕴较个真儿——“爱”和“喜欢”。比如恋爱,“爱上了”和“喜欢上了”,现在就弄得很没有区分。然而不幸的婚姻常是两类:1.爱,但不够喜欢,或后来发现根本就不喜欢;2.喜欢,但很少爱情,或后来发现根本就不是爱情。怎么讲?喜欢,多是对其容貌、体魄、健康、能力等——即“身内之物”——而言。爱情呢,则不拘“身内”,更是强调于“身外”的汇合了,那当然就只有凭据心灵或者精神。不好说缺了哪一项更易忍受,唯当祝愿所有恋人们都能“鱼与熊掌得兼”。但在某种时候,“爱”与“喜欢”的不同就会鲜明。什么时候?当你喜欢上了另一位!不可能吗?若不可能,爱人就无须选择,你或者打一辈子光棍,或者就有美满的婚姻按时向你扑来。喜欢,肯定是多向的;正如性,若非多向,进化一事即告拉倒。但,爱情就不是多向的?若不是,博爱也得拉倒。这问题我在《丁一》中掂量过,简要的认识是:爱情的本质,乃心灵战争中的一方平安之地,乃重重围困下的一处自由之乡,乃人心隔肚皮时的一份两心互信之约。只能是两心吗?不不,博爱从来都是理想。但正如施米特所说:三人成政。只要有三个人,就难免敌我之虑,就有了政治。因此又可以说:爱情,甚至是从政治中独立出来的信仰。它既希望不受政治的伤害——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比如白娘子和许仙;又希望得到政治的支援——比如自由恋爱曾经冲破包办婚姻,比如同性恋者正在争取着合法权利,比如“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后者常会处在愿而不达的境地,而前者的醒目标题是现实。因而婚姻是现实,更像政治,当事人必须遵守一种广泛承认的规则;爱情却是信仰,个人自由,别人最好不插嘴。

但就像早年一部电影《流浪者》中说的,“法律不承认良心,良心也不承认法律”,婚姻和爱情也常常互不承认——比如你不承认第三者的爱情,第三者也挑战你的婚姻。不管具体何因吧,挑头作乱的都是欲望。欲望都要谴责吗?其实它是动力,原动力。不信消灭掉欲望你试试,一切都要拉倒。爱欲的最初表现是喜欢。喜欢,常常已经有了性因素。接下来呢,传统的话,法律只承认婚姻;先锋的话,爱情不承认法律。无论你是传统还是先锋吧(现在好像没人管了),麻烦都在于另一种情况:你已经有了婚姻,甚至这婚姻中也有爱情,传说中的第三者却来显形成真。当然了,要是他/她跟你“性”一下之后明确表示瞧不上你,谢天谢地事情就好办多了,然而他/她“喜欢”你,甚至还“爱情”着你,这就麻烦。只拣三种情况来研究:1.老婆或丈夫并未发现你的出轨,而你却发现“喜欢”远远抵消不了说谎的痛苦,便了结掉这一不轨情缘,自行回归;2.你不仅了结了这一不轨情缘,还向老婆或丈夫做了坦白和忏悔,但不被原谅;3.坦白之后,老婆或丈夫原谅了你,可第三者却纠缠不休。

先说1:出轨毕竟是错误,但若爱情依旧,错误可以原谅,谎言则不可。谎言是爱情的头号敌人(或“喜欢”的潜在盟友),因为爱情的根本,就是要在心灵争战的大环境中建设一处自由、互信的乐土。如果,你曾出轨,却因为不能忍受谎言之苦而自行回归,则表明这是一次真正的爱情事件,是一个爱情重于喜欢的突出例证;因而你绝不是传说中那种不懂爱情的人。相反2:这样的老婆或丈夫不懂爱情,更不懂你的坦白之于爱情的价值,他们只懂婚姻。那么3:这样的老婆或丈夫才是伟大的老婆或丈夫,才是真正的爱人;而那位第三者却是只懂得喜欢,或还懂得那句错位的祝福——“身体健康,精神快乐”,但无论怎样都只针对自己。只针对自己的事,一般与爱情无关。

我是在为出轨者开脱吗?有可能。以己度人,我以为人人都会因“喜欢”而在心里有所出轨,没有相应的行动就好,但也可能是没有相应的机会。但若认为出轨即是爱情的失败,就把爱情看得太简单了。

出轨,其实只是对婚姻而言。至于爱情,却谈不上轨不轨——婚外之爱也仍在爱的轨中,婚内无爱也仍在爱的轨外;而婚外的喜欢,并且有所行动,也只是出了婚姻之轨。

所以,出轨应属一次法律性错误,而回归与否,却是一次面神的抉择。因为,婚姻是人约——由司法部门出具证明,而爱情,却属神约。“你愿意他/她做你的丈夫/妻子吗?”——此乃神问,超越法律,要你用灵魂来回答。这样想,倒是不能以回归与否来判定你是否违背神约了——回归,是爱情战胜了喜欢;不回归呢,却也可能是爱情冲破了婚姻。关键在于:人约可变,神约莫违——如果你把爱情看作信仰,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话。因而,如果婚姻中没有爱情,离婚也就正当。但若婚姻中没有的爱情,第三者那儿却有,该怎样评价“出轨”呢?当然,出轨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它却并不违背信仰,所以再婚亦属妥善之策。可是,如果第二者死活不跟你离,第三者又誓言死等,可咋办呢?唯一的希望是大家都能懂得:婚姻即法律,不可以不尊重,但爱情即信仰,毕竟是根本。也就是说,你先得守法,否则淫乱滋生,连神圣的爱情也将被混淆得面目全非;然后,何去何从,终归还是得面神而问——以你的诚实之心,看你的爱情何在。

于是有了一个总结:法律先于信仰,信仰高于法律。这差不多是和谐社会的特征。

这就又让我想起不久前广为争论的一件事: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争论得热烈而且糊涂。说人权高于主权吧,先就会给些不轨之谋以借口。其次,难道不是主权为着人权,倒会是相反吗?如果相反,则想必慈禧太后也会喜欢——无论她是在保卫主权,还是在出卖主权。

大凡局面两难,就当另辟思路。既有了前述那一总结,想来就应该是:主权先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凭什么呢?很明显,主权在法律的范畴,人权则属于信仰。

法律是怎么来的?为使不同信仰的人群都能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协商,互有妥协,制定出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便有了法律。所以,一旦人们有了矛盾,就该先去问问法律,看自己是否履行着当初的承诺。可是,法律乃人智的产物,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发生了法律也不知所措的事情,又该去问谁呢?当然了,要完善和不断地完善法律!可完善它的根据是什么呢?曾经制定它的根据是什么,现在完善它的根据就应该还是什么。曾经你问的是谁,现在就还问谁去。这样,料必你就会问到“天赋人权”那儿。天赋的,即人所固有的、没人愿意失去的。比如说,谁不想活吗?谁不想幸福吗?谁愿意让别人掐着自己的脖子活吗?天赋的,就是最高的;不可违背也无法再问的,即是神说。难道有谁会问“您为什么想活、想幸福、想不让自己的脖子给人掐”吗?所以说人权高于主权,正如信仰是法律的根据。主权原本是为了维护人权的,否则它的责任又是什么?如果主权就是主权,并不对另外的事情负责,那么,要留要卖就都是它自己的事了。反对出卖主权,说到底,是不能容忍它损害了大家的人权。如果损害了,就应当改善它。改善的根据,前面说过了,去问那个不可再行追问的最高者。至于改善是否合时宜,够策略,则另当别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