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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科学可以这么搞:以科学的名义回答最“搞”的奇葩问题》15.能骂裁判“爆你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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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球场上,经常可以听到球迷们的叫骂声,而且无论是其中哪一方球迷,总会有人对着裁判喊出一句中气十足的:“爆你菊!”可以说这种体育风俗已经延续很久了。对于那些被骂的人来讲,这当然不是件什么很愉悦的事情。但是,说要“爆人家菊”是不是一定是侮辱呢?

至少有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犹豫一下:如果裁判是同性恋,索性说得粗鲁点,如果他真的喜欢肛交呢?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认为“爆你菊”虽然不是很雅,但不是骂人而仅仅是对事件的看法。

法国法律是这样定义“辱骂”的:“所有带有藐视、鄙视或谩骂并无事实根据的表现行为(1)”。简单地说,辱骂就是鄙视或者藐视对方。这种定义并不全面。事实上根据各级法院司法解释作出的定义更为明确:“一旦有伤害对方的意愿,并且对方显示出因该攻击而受到影响的即为辱骂(2)”。

对裁判叫喊“爆你菊”这是辱骂行为,因为意图是要侮辱对方。无论裁判是否有肛交行为,都不会改变这个辱骂行为的本质。不仅如此,如果裁判真的是同性恋的话,这种行为的性质反而更为严重,因为还有对同性恋歧视(应该能注意到的是,一般对同性恋者的诋毁多数是针对那些“被动的”同性恋者而不是那些“主动的”,即诋毁的是“被爆的”,而不是“去爆的”)。

所以在辱骂中,真实性并不重要。比如当您辱骂某人是“死胖子”时,此人是否体重超标并不重要,这并不构成减轻处罚情节。相反,还可能是加重处罚的因素。因为他胖,才骂他胖,这是对他的冒犯。如果被骂的人是因为厌食症而骨瘦如柴的话,这种辱骂则会因为胖瘦对比而刺激到他。类似场景非常多见。如果您辱骂某人是“混蛋”,而他到法庭去以侮辱罪起诉您,您都不能用“他真的很混蛋”这类话为自己辩护。同样,如果有人因盗窃而被判刑的话,也不允许您在公共场合用“盗贼”这类词来对待他:这还是属于辱骂。

但是如果您的用词牵扯到某一事件的话,从法律角度讲性质就变了。说“爆裁判菊”和在赛场上展示个大标语上面写着“裁判在更衣室有肛交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您玷污了裁判的名声,但没有真实的事件,所以是“辱骂”。但是在第二个事件中,您指责裁判的某一具体行为,这样做的性质就变了,在法律定义中这属于“诽谤”。但是,是否会因为裁判真的有过这样的行为,于是您就可以逃脱而不会被法庭判罪了呢?哦,真不行,裁判还是会因为您暴露了他的私生活而起诉您,您会被判刑!

用言辞伤害他人的手段有多种。有的词本身与其他词的搭配就会有辱骂性。这也是语言学家多米尼克·拉高杰特(Dominique Lagorgette)所说的“辱骂的神奇方程式”:比如“肮脏”或“种”。将一位裁判称之为裁判是没有侮辱性的,但是如果是说“脏裁判”或者“裁判种儿”就是很蔑视的了。

语言环境也很重要。如果裁判是同性恋者,而您也是,然后您在一个同性恋聚会场所见到他了,您完全可以不受任何处罚地对他说:“哎,基友,请我杯酒吧?”这是因为在男人中间经常会这样相互称呼,而且也不会引起问题;这属于“常规礼仪性辱骂”,它表明的更多是某种默契。

同样的表达在某一环境下属于辱骂性的,但在另外一个环境则不是。同样平常视为恭维的话,在某些场合也是带有辱骂性的。如果您跟一位女性说她很漂亮,她不会起诉您。但是如果您跟一位女警察说“我的美女”,很有可能她会很不满。更因为她所代表的是国家职能,所有超过常规礼仪范畴的都可以对她所代表的道德权威形成影响。从法律上讲,这已经不是“辱骂”而是“藐视”,在法庭上会判得很重。

比“藐视”还要严重的是“触犯”。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可能感到被某种言论或行为“触犯”。但从法律角度讲,“触犯罪”只涉及一种情况:当您辱骂国家元首时(但是相应的,如果国家元首辱骂一位公民——比如说“蠢材”——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定罪,您能想到我说谁了)。

无论怎么说,如果您因为您的言语被起诉到法庭了,要知道没有三十六计来为自己辩护。要么您辩解您的“诚意”,说您真的没有想伤害他人的想法;要么您说的环境,比如说是在某个报刊或者某首歌曲的词里,因为报刊编辑或者歌词作者——从理论上讲——有比路上普通老百姓更大的言论自由。如果是在足球场内,这种辱骂行为尽管根深蒂固,但从法律角度并不构成减轻处罚情节。话是这么说,我们还是很难想象一位裁判会起诉看台上某位球迷。在球场上,虽然不会将球员起诉到法院,但是裁判会出示张红牌,将球员罚下。

奥地利的研究人员曾经探访了超过200名裁判(3)。他们的问题是针对球员的每种辱骂裁判们会如何处置:简单警告、黄牌或者红牌?结果是裁判们对那些基于自己身材的辱骂表现一般,仅仅33.8%的裁判会出示红牌。但是如果球员的辱骂是针对裁判的智力水平或者是性取向的话,红牌比例就高了很多(分别是58.8%和73.7%)。但是最不能被裁判们忍受的是涉及生殖器的辱骂:红牌率上升到80.7%。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裁判对辱骂反应的严重程度来排序:小矮子、傻子、爆你菊、鸡鸡小……但记住,无论裁判是否真是傻子或者真的鸡鸡小,从法律角度都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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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有关新闻自由的法律。

(2)Lagorgette D. “Insulte,injure et diffamation:de la linguistique au code pénal?”Argumentation et Analyse du discours 8 2012Lagorgette D.,“Insulte,injure et diffamation:de la linguistique au Code Pénal”《辱骂、侮辱和诽谤:从语言学到刑法》,Argumentation et Analyse du discours,8,2012.

(3)Praschinger A. et al.,“May I curse a referee?Swear words and consequences”《我可以骂裁判吗?脏话和后果》,Journal of Sports,Science and Medicine,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