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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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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和价值观虽然有关系,但不是一回事。“伦理”属于道德的范畴,“价值”则既可以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可以属于实用范畴。康德就曾指出,价值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而那些“不相对的”,高于相对价值的,那些成为其自身目的的,便获得了道德的属性。在伦理说理中讨论和涉及与道德价值、观念有关的问题,不是个人所喜欢、偏好、中意、优先的那种价值选择,而是那些与群体核心价值有关的问题。

“买活鸡”的伦理说理

那些实用的或审美的价值问题不属于伦理讨论的范围,但不是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转化为伦理问题的。例如,喜欢听郭德刚的相声本来是一个趣味问题(审美偏好),或是但求一笑解闷而已(实用选择),但是,一旦上纲上线,变成了“低俗”,成为对人们有精神伤害的东西,也就成了道德伦理问题。著名导演冯小刚在微博中写道:“前几天看到人民的日报上发了一篇和人民的趣味貌合神离的评论,核心是说郭德纲的相声庸俗,也贬低了拥戴群的品味。我不敢苟同。公允地说,郭的幽默绵里藏针,谐谑虚伪又不吝包容。他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就是化悲愤为可笑。相声,它就是一碗去火的酸梅汤,非得冒充御膳捧着金碗喝吗?俗点也要不了人民的命。”冯小刚的说理是坚持把老百姓“听相声”当作一个实用和趣味价值的个人选择,不同意将之转变成一个普遍的公共道德伦理问题。

实用和趣味价值与道德伦理之间有着重要的性质区别,这是由它们与权力的不同关系所决定的。在任何一个可以称得上现代的国家里,都会有某种公域与私域的区别,实用和趣味价值属于私域,权力一般不便干涉,但道德价值就不同了,一旦与“公共伦理”挂上了钩,它便属于公域,权力便可以用“人民”和“社会”的名义对之加以管制,进而限制公民们的某些个人自由与权利。

一个人愿意到超级市场买现成杀好的鸡,还是买活鸡自己来杀,本来是一件私人选择的事,政府是管不着的。但是,一旦“杀鸡”与道德价值发生了联系,就可能成为一件公共的事情,成为一个公共说理的话题,结果弄得政府想不管都不成。美国《奥克兰论坛报》2011年9月30日报道,加州里奇蒙市农贸市场的一位摊主莱蒙·杨(Raymond Yong)专门出售活鸡,受到华裔顾客欢迎,一天能卖出700只鸡,可是素食主义组织的民众对出售活鸡表示抗议,向市长麦克拉格林(Gayle McLaughlin)的电子信箱发了1000多封邮件,要求市政府采取行动,禁止出售活鸡。后来,市议事会讨论此事,以4∶2的投票表决结果,通过对杨的禁售活鸡决定。但杨和他的顾客,主要是华裔和其他亚裔,认为市政府决议不公,表示抗议,使得活鸡出售成为一个地方上公共辩论的议题。

在这个辩论中,双方的主张是明确的,一方反对,另一方支持。主张只是说理的结论,主张必须要有理由,仅有结论是不能说服人的。在公共说理中使用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实用的理由,一种是伦理的理由。这比我在第二讲中谈到的三种理由(实用、审美趣味、伦理)少了一种,少掉的那一种是审美趣味。趣味选择是私域中个人喜好,在公共说理中作用不大。

反对出售活鸡的一方所持的是伦理的理由:卖活鸡,把鸡装在货车上的笼子里,使鸡“处于不安全和非人道的境地”。而且,买了活鸡的顾客回家以“非专业”的方法杀鸡,造成了鸡的极大痛苦,更是一种“无辜伤害”。主张出售的一方说,选用活鸡为食品是中国的文化传统,活鸡比超市买来的鸡更新鲜,味道也更好,更有利于食品健康。这一方的理由既是实用的(新鲜、味道好、健康),又是伦理的(应该尊重多元文化,人有追求健康的权利),这是一种混合式的理由,在说理写作中称为“非结合式”(nonjoint)理由。

单凭双方的辩论,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因为他们运用的理由并不相同,各方说了自己的理由,但却无法有效反驳对方的理由(其实根本也没有去反驳)。这是公共辩论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公共说理总是在讨论问题,而未必总是能解决问题。一般来说,解决问题是指双方达成统一的看法,这就需要一方能改变看法,接受另一方的看法,或者双方都适当转变一些自己原先的立场。这种情况只有在两个人对话式说理时才会发生,而在公众辩论中极少发生。

在买活鸡的双方说理中,公共辩论必须诉诸说理之外的解决方式,那就是政治或法律的方式。出售活鸡的问题拿到市政府议事会上,以表决的方式得出决议,这个决议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因为参加表决者是民选代表,而且又经过了合法的决策程序。但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未必符合实质正义。反对者和支持者本来就对出售活鸡“好不好”(是否符合某种正义原则)有分歧,这个分歧不是因为他们一方要正义,另一方不要正义,而是因为他们对“何为正义”的认识不同。无论市议事会作出什么决议,尽管双方会接受它的程序正义,但肯定有一方会不同意它的实质正义。

并非所有的公共说理都会有一个政治的或法律的最终结论,而大多数的公共说理也不应该以得到一个绝对的、我对你错的、唯一的正确结论为其目的。

说理的一方不应该把不同意见视为“敌对”或者“势不两立”的一方。在说理时,人们是在说“理”,实用性的“理”诉诸人们的利益意识,如“稳定对大家都有好处”;而伦理性的“理”则诉诸人们的道德意识,如“自由是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当实用性的“理”与伦理性的“理”有所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可以成为个人的选择,他可以以实用性的“理”为优先,也可以以伦理性的“理”为优先。

然而,即便如此,在个人决定优先后面仍然有一个被群体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他有这么做的“自由”和“权利”。个人有选择的“自由”是好的,“强迫”别人,不允许他自由选择是不好的。因此,任何公共说理,功利实用的也好,价值论断的也罢,都会倚重群体共同遵守的一些伦理准则,人们往往将这些伦理准则称为核心价值。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越明确,越深得人心,伦理就越成为公共说理的一个关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

美国作家克勒奇(Joseph Wood Krutch)说:“每一种新价值的诞生,都使人类的存在获得一种新的意义。每一种价值死去的时候,那一部分的存在意义也就跟随着消亡。”一个没有价值观的群体是不能说真正存在的。伦理说理是从价值观念开始的,人们形成伦理的价值观念,需要先有一些伦理概念(名词),如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宽容、人道、诚实、诚信,反面的有暴力、伤害、羞辱、残害、杀害。然后需要有一个关于伦理概念的看法陈述(句子),也就是关于这个伦理观念的原则。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如“自由”,人们可以作出不同的陈述,例如,“人生而自由”,或者“反对自由主义”。又如,对于“人道”,不同的人可以提出,“社会应该尊重人道的原则”,或者提出,“人道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应该坚持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观点”。不同的提法是关于“人道”不同的普遍原则陈述。但是,同一个价值概念名词在两个不同陈述中的实际含义其实是不同的。

很少有人会直接否定一个被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概念本身,例如,很少有人会说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是不对的,是应该抛弃的价值。如果要否定这些价值,需要先把它们与某种“坏”或“恶”的东西捆绑到一起,然后再予以否定,这叫“倾向性解释”(spin),也就是先扭曲,再否定。即使那些被公认为不道德的人,也很少有以不道德的名义去做不道德之事的。例如,希特勒杀害犹太人,他不会说自己是“残害生命”,而会说自己是为世界“除害”,因为犹太人是侵蚀优等人类的“细菌”。

人们不仅会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作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陈述,而且还会用完全不同的价值概念去看待和指称同一个行为。“9·11”事件就是一个例子,有的人称之为恐怖主义的“残害”,有的人则称之为反抗西方霸权的“正义”之举。

有人认为,伦理道德是相对而言的,个人对伦理的认识就如同穿衣吃饭的喜好和口味,本来就是各不相同,所以在公共说理中讨论或涉及伦理道德是没有意义的。在一个说理的而不是凭武力解决问题的社会里,这样的看法是不对的,因为我们总是会有谈及伦理的需要和理由。

首先,我们不管做什么,说什么,总是会试图用某种伦理理由去说服别人。尽管有许多人认为,“对”与“不对”这样的伦理观点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看法,但事实上,在与他人相处和需要说服对方时,他们并不只是把伦理当作个人的看法。例如,我说,“安乐死是错误的”,你不同意我的看法,可能会说,“你的看法既不对,也不错,只是你正好不喜欢安乐死,而我则没有什么不喜欢”。但是,如果你对安乐死不是完全无动于衷,而是有一个与我不同的立场,你就可能告诉我说,安乐死对减轻病患痛苦其实是有好处的,是一种人道行为。你说这些理由,不一定是为了要改变我的想法,但至少是为了表明,你对别人的痛苦并不是漠不关心的,而且,你也不是一个对问题没有思考便信口胡说的人。

其次,价值判断并不都是“非事实”的。有人说,价值判断是看法,看法不同于事实,认定事实可以用一个客观陈述,而价值判断则无法运用这样的陈述。但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例如,2010年11月,有一个视频在网上流传,“一位少女用玻璃板压住一只小白兔,然后坐在玻璃板上”。我作这样的陈述,所有看过这个视频的人都会同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如果我说,“这位少女正在虐待动物,这是不道德的”,有人可能认为我所作的不是一个事实陈述,而是一种主观看法,因为我用了“虐待”和“不道德”这样的伦理判断词。

然而,这个女子行为的后果——那只被压在玻璃板下的兔子,由于她的重压而非正常死亡——是一个事实。而且,那位女子本人不会希望有人用对待那只兔子一样的方式来对待她自己,这也是一个事实。既然如此,那么,说她在“伤害”兔子与说她“坐”在兔子身上,应该同样是在陈述事实。由此可见,价值判断并不一定只是在非事实意义上的那种主观看法。

涉及伦理的公共说理需要有一个适当的社会环境。当大多数人在是非、对错面前,要么无动于衷,要么采取绝对相对论和犬儒主义的时候,涉及伦理的说理也就会因为失去了群体的环境,而变得没有意义。然而,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受到绝对相对论和犬儒主义的严重影响,但毕竟还没有达到伦理的公共说理已经完全没有意义的程度。在这个时刻,讨论与公共伦理有关的问题,尤其需要在说理时至少做到两点,第一是清楚地道出伦理概念,第二是明确说出与此相关的伦理原则。任何含糊其辞、暧昧不清和语义含混都会是一种实际上的逃避和矫饰,都会助长已经在弥散的道德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

说理在使用伦理概念时,需要区分具有普遍意义的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概念,例如,自由、平等、宽容、人道、尊严属于第一类,而五讲四美三热爱、发展、稳定则属于第二类。第一类价值对人类有普遍、永恒的意义,尽管每一种价值的具体内涵会在历史的进程中发生变化。第二类价值是政策性和口号式的,虽然适合于一时一地的需要,但缺乏长久的普遍意义。只有第一类价值才有可能因在历史和传统中长久传承,形成稳定的社会核心价值。伦理说理越是能诉诸稳定的核心价值(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普遍价值),就越能得到广泛的认同。核心价值在公共说理中不断被引用,被讨论,就会变得越加具体、饱满、丰富,也会在社会中真正成为起作用的行为准则和有权威的说理依据。

三种基本的伦理概念:德性、责任和权利

学习公共伦理说理,在弄清楚伦理概念与伦理原则的区别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之后,很重要的下一步就是了解公共问题会涉及的三种基本伦理概念,它们分别是德性、责任和权利。只有弄清不同伦理概念的区别,说理者才能知道自己究竟是在就哪一类问题说理,可能的听众是谁,范围有多大,等等。

第一种是宗教或传统伦理所最普遍使用的概念。它们区分“德性”和“恶”,如“仁”、“义”、“德”和它们的反面“不仁”、“不义”、“无德”。这一类伦理概念因其高度的抽象性,成为价值伦理持久而且跨越古今的表述。另一方面,因为这些伦理概念很抽象,所以必须放到具体的社会、政治关系中去进行诠释,例如在君主专制社会中的仁、义,和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仁、义就会有不同的伦理含义。

第二类伦理概念是“责任”,尽责任的就符合“德”的规范,就是“好”。对于宗教伦理或宗教化了的传统经典伦理来说,一个人的基本责任是由他在预先设定的秩序中的位置决定的。他的基本责任是一些不容置疑的义务和承诺,如对神的绝对“服从”和人们平时所说的“忠”、“孝”等等。尽管我们还在使用这些伦理概念,但已不认同它们原先的伦理原则。

第三类伦理概念是责任和权利。在现代公共社会中,责任和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像“参与”和“介入”这类概念对公民来说,不仅标志着他们的责任,而且也标志着他们的权利。责任不是位卑者对位尊者无条件的奉献和服从,而是以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责任者的基本普遍权利(人权、尊严、自由、平等)为条件和基础的。社会责任还特指对易受伤害者 (弱者)的责任,如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责任,公民对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处于弱势者的责任。

权利是中国公共伦理中比较薄弱的一个概念,可在美国学生那里则已经相当明确。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任何一个公民在申诉他自己的权利时,都在要求其他公民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以他人的某种责任为条件,由于这种责任并不总是合理,所以责任者权利不仅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而且也应当包括可以不做什么。例如,君王自称有要求臣民奉献忠诚的权利,这是以普通人必须绝对服从权威人物的责任为条件的,如果普通人没有某种权利(平等、尊严)的保障,他们便永远无法拒绝这种所谓的责任。普通人必须以他们的权利来解释和表述他们拒绝效忠这一行为的合理性。

在现代社会中,除了基本的普遍权利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具体的个人权利,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工作权利、教育权利等等。这种权利是人们常用的伦理概念,但有了相同的“权利”概念,并不等于就能落实为同样的伦理原则。

有两种落实权利伦理概念的方式,形成两种不同的伦理原则。第一种是将具体的个人权利等同为道德行为标准,凡是个人权利范围之内的,都是道义上可以接受的。这是一种伦理最低限度论。它允许“可以不管的事,我都不管”,对旁观者,它要求“不关你的事,不要你管”。一切从普遍道德规范对个别行为者的批评都因此被视为干涉他的权利、私事或者内政,都被视为不道德的举动。

第二种运用权利概念的方式则形成另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原则。它从所有人的一些基本而普遍的权利和人权出发,在讨论公共问题时,它强调,真正具有社会价值(或国际社会价值)的权利应当建立在普遍性伦理原则之上,应当促进和增强与这些权利本身相一致的体制(民主)和社会结构(公民社会)。它兼顾不同个体权利和利益,它是一种集体性的,而不是极端个体性的伦理原则。

个人和个人、社会和社会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往往并不是因为各自持有不同的伦理概念,而是因为相同的伦理概念可能演化为不同的伦理原则。正因为如此,就相同的伦理概念所形成的不同伦理原则进行讨论,坦诚公开、逻辑说理、理性批判就变得格外重要,也必须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内容。这样的讨论不仅关系到写作的技巧,而且还关系到对公共社会伦理的认识。

学校的伦理写作课不仅要告知学生如何确定伦理概念和伦理原则,而且还要告诉他们,什么样的伦理问题是适合公共说理的,怎样的论题才有公共说理和辩论价值。论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道德禁止(forbidden)的,反面则是道德必须(obligatory)的;第二类是道德允许(permissible)的。在美国社会中,公众实际进行的公共争议问题基本上都是属于第二类的,如堕胎、同性恋婚姻、公民拥有枪支等等。同样,只有第二类才是适合学生说理思考和辩论训练的论题,因为第一类论题往往代表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共识,虽然不是不可质疑的,但往往不是青少年能在简单的说理辩论中说清的。因此,教师绝不会用“是否可以杀人”、“专制与民主,哪个比较优越”、“新闻自由会不利于社会进步”这一类题目去为难和困扰学生。伦理说理最重要的是真诚,只有你确实相信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你才能保持一个一贯的伦理立场。见风使舵,虚与委蛇,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些不仅不是伦理说理的正道,而且也是无法取信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