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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实录[哲宗实录]》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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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九年清咸豐八年

春正月

1月1日

○戊寅,詣孝正殿,行正朝祭晝茶禮。

○御仁政殿,受賀頒赦。

○命廟號頒敎及大王大妃殿寶齡望六稱慶時,禮房承旨金世均、尹行福,宣敎官副司果金學初、李承游,幷加資。

1月2日

○己卯,以洪鍾應爲兵曹判書。

○召見回還告訃使。

1月3日

○庚辰,詣孝正殿,行春享。

1月5日

○壬午,都政下批,以兪章煥爲司憲府大司憲,金炳國爲奎章閣提學,李容殷爲成均館大司成,任百經爲刑曹判書金箕晩爲漢城府判尹。

1月6日

○癸未,召見,守令邊將初仕人。

○敎曰:「李判府事回卺在邇云。以三朝耆舊,予所敬禮也,几杖之禮,卽爲擧行。」

1月7日

○甲申,命繡啓中贓賄人議讞時,勿付功議。

○吏曹啓言:「沃川幼學洪祐善,擊錚原情,爲其曾祖樂純職牒還給事也。以其時臺論言之,樂純之罪,叔姪之間,異於趨向,昭釋釁累,薦引廢枳,密敎心腹,侵辱有勳勞之首相,幷及其兄也。其姪罪廢之後,其叔之異趨,適爲不必連累之證,所謂釁累廢枳之人,幷皆次第進用。則以昭釋薦引之故,尙在罪籍,不無輕重倒置之嫌。投疏者爵秩自如,則諉以指使,尙在罪廢之案,無怪其稱冤。宜有昭釋之典,事係惟愼,請令廟堂稟處。」從之。

1月9日

○丙戌,召見忠淸監司金應根,辭陛也。

1月10日

○丁亥,以李敦榮爲吏曹判書。

1月12日

○己丑,以金炳冀爲吏曹判書,金炳國爲戶曹判書,炳國中批也。

1月13日

○庚寅,京畿監司金大根,以始興行宮失火,馳啓。

1月14日

○辛卯,以李敦榮爲議政府左參贊,金學性爲右參贊。

1月15日

○壬辰,詣孝正殿,行望祭晝茶禮。

1月17日

○甲午,詣仁陵山陵親祭。

1月19日

○丙申,以趙然昌爲吏曹參判,李興敏爲吏曹參議。

○北兵使鄭夏應啓,論北評事洪兢周,敎曰:「其人則侍從之列也,其職則兩國之事也。以如此人,有如此事者,其可曰國綱臣分乎?姑先削去仕版,待竣事施以竄配之典,勿揀赦前,以示不與同中國之意。所謂兩裨與傔從,捉上秋曹,嚴刑三次,遠惡島定配。謂以禁潛奪去之物,及各人納賂者,道臣詳査顚末,眞有是事,一一推給,俾無一人呼冤之地。」

1月20日

○丁酉,次對于熙政堂。右議政趙斗淳啓言:「嶺南儒生李秉瑀等,疏請贈吏參沈長世,贈吏議鄭瀁、姜恰,贈吏參洪錫,幷施易名之典,此四臣,與贈吏參介節公臣洪宇定,世稱太白五賢者也。當天地幽閉之會,行藏顯晦,不無差殊,而要之,講明夷之義,以自靖則一也。洪宇定則已加贈節惠,惟此四臣,未蒙一體之施,特許所請。」從之。又啓言:「純祖廟號加隆,卽祖功之盛典也。我純祖巍勳盛烈,國史野乘,固已不一書矣,而壬申戡難,亦一事也。以其時元勳,無有確著者,故丹靑帶礪,旣不得擧論,且今則從征餘存者絶罕矣。第念報功,國之彝典,況値此廣慶之會,豈可無示意之擧?區別其効力多少,或加贈或致侑或加資,以寓紀常之義。」從之。

○以李裕元爲司憲府大司憲,朴鳴載爲司諫院大司諫,李謙在爲工曹判書,金學性爲判義禁府事,金鼎集爲議政府左參贊,金炳學爲禮曹判書,金炳國館伴差下。

1月22日

○己亥,以徐憲淳,伴送使差下。

1月24日

○辛丑,判敦寧金炳冀,以仁陵誌文撰述中,於子姓錄,大有錯誤,今大王大妃尊號,漏正仁二字,孝顯王后尊號,漏端聖二字,今王大妃尊號,漏淑敬二字,上疏自劾,批曰:「震剝之中,有此遺檢,容或無怪。搨本令儀注所收聚補刊,卿其勿復爲引。」

1月25日

○壬寅,以金炳國爲兵曹判書,金炳冀爲戶曹判書,徐念淳爲吏曹判書,李